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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白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1元,减半收取1130.5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2221民初48号
  •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 被告白**,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黄华平,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奚斌圣

  • 书记员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