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王某某,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强
书记员刘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