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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5民初1163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郑圩村浍河58号,现住西宁市**惠城小区2号楼2单元2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105062656。

  • 委托代理人赵克清,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郑圩村浍河58号,现住西宁市**惠城小区2号楼2单元2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908121723。

  • 委托代理人王小刚、李俊英,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娓娓

  •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