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郑圩村浍河58号,现住西宁市**惠城小区2号楼2单元2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105062656。
委托代理人赵克清,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郑圩村浍河58号,现住西宁市**惠城小区2号楼2单元21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908121723。
委托代理人王小刚、李俊英,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娓娓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