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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有限公司与郑*、绵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绵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衡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703民初870号
  •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梓潼县东石乡黄垭村6组。

  • 被告: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曦

  •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