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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漆**、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琼诉被告漆**、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琼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0923民初9号
  •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女,生于1962年11月10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 委托代理人罗浩,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漆**,女,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 被告唐**,女,生于1964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 被告胡**,男,生于1961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向孝金

  • 代理审判员马小宇

  • 代理审判员伍春枚

  • 书记员简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