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琼诉被告漆**、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琼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罗**,女,生于1962年11月10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罗浩,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女,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告唐**,女,生于1964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告胡**,男,生于1961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孝金
代理审判员马小宇
代理审判员伍春枚
书记员简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