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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艾**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艾**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艾**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民初字第4138号
  •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艾**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

  • 法定代表人:赵**。

  • 委托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莉

  • 书记员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