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艾**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艾**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艾**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