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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市嘉陵区支行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52702元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304执142号
  •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 法定代表人谢国应,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岳建民(特别授权),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 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市政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浪涛

  • 书记员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