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南充**政管理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市嘉陵区支行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52702元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建民(特别授权),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市**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市政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浪涛
书记员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