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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军与王**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涂建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涂建军再审申请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应系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用工关系。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已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再审申请人实际上已经没有也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经营。被申请人事实也是为自然人提供的劳务,双方本来也就是一个雇佣关系。一、二审法院忽略了主体概念,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涂建军系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虽无字号,但用人单位是否取有字号,并不影响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而涂建军主张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申请人涂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涂建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川民申字第2116号
  •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涂建军,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杨碧铭,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贺劲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爱民

  • 审判员胡钉

  • 代理审判员蔡莹莹

  • 书记员李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