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四川省**程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生于1983年6月,汉族,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杨筱,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生于1989年12月,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四川省**程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西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725917-5。
法定代表人:辜刚立,经理。
被告:王**,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户籍所在地为西藏日喀则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毛聪熙
书记员漆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