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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四川省**程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四川省**程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仪民初字第3408号
  •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生于1983年6月,汉族,住仪陇县。

  • 委托代理人:杨筱,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生于1989年12月,汉族,住仪陇县。

  • 被告:四川省**程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西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725917-5。

  • 法定代表人:辜刚立,经理。

  • 被告:王**,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户籍所在地为西藏日喀则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毛聪熙

  • 书记员漆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