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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与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因与被申请人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川民申字第906号
  •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等16人(名单附后),均系锦江**城小区业主。

  • 诉讼代表人:周**,女,汉族,1941年4月28日出生。

  • 诉讼代表人:邓**,女,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

  • 诉讼代表人:王*,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

  • 诉讼代表人:王*,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

  • 诉讼代表人:廖**,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牛沙北路171号。

  • 负责人:赵**,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杨德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华

  • 代理审判员杨军

  • 代理审判员吉家涛

  • 书记员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