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因与被申请人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等16人(名单附后),均系锦江**城小区业主。
诉讼代表人:周**,女,汉族,1941年4月28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邓**,女,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王*,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王*,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廖**,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牛沙北路171号。
负责人:赵**,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德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吉家涛
书记员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