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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点**限公司与杨**、汤*、成都合和泰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点**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和泰来投资有**、杨**、汤*、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点**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点**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点**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0元,减半收取428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成民初字第1247号
  •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点**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点**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长珍、杨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成都合和泰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 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

  • 被告:杨**,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 委托代理人:李忠,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汤*,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 被告:曹*,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傅敏

  • 人民陪审员代云贵

  • 人民陪审员雷捷

  • 书记员詹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