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点**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和泰来投资有**、杨**、汤*、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点**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点**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点**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0元,减半收取428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点**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点**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珍、杨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合和泰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
被告:杨**,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曹*,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傅敏
人民陪审员代云贵
人民陪审员雷捷
书记员詹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