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付开新与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地址是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栋1层5号,成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诉讼管辖权,请求移送金牛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查明: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栋1层5号,之前该公司临时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3-07号办公,之后又搬回了注册登记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属于成都市金牛区范围。本院认为,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范围,现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注册登记地均不在成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被告)付开新。
委托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幢1层5号。
法定代表人于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蓉
书记员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