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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开新、成都晶**限公司与付开新、成都晶**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付开新与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地址是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栋1层5号,成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诉讼管辖权,请求移送金牛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查明: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栋1层5号,之前该公司临时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3-07号办公,之后又搬回了注册登记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属于成都市金牛区范围。本院认为,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范围,现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注册登记地均不在成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成华民管初字第3号
  •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被告)付开新。

  • 委托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被告(原告)成都晶**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幢1层5号。

  • 法定代表人于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海蓉

  • 书记员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