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钱**、一审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10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曾用名王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林,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廖**,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晋成
代理审判员高向阳
代理审判员杨春
书记员叶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