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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钱**、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钱**、一审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10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川民申字第1644号
  •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曾用名王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许文林,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一审被告:廖**,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晋成

  • 代理审判员高向阳

  • 代理审判员杨春

  • 书记员叶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