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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元诉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诉被告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罗*、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诉称,被告罗*于2014年11月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2月5日归还,被告罗**为该笔借款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已归还原告20万元,且该笔借款的真正借款人是吴**,原告将此款转给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将此款转给了吴**,吴**才是此款的实际使用人,现吴**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请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罗**辩称,对被告罗*借款的事并不清楚,被告在《还款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系受胁迫所签订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与被告罗**系父子关系,罗*系吴**所聘请的驾驶员。2014年11月5日原告熊*作为出借人通过中海浩天(北京)**阳分公司与被告罗*(借款人)、吴**(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罗*向原告熊*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2月5日,月利率为2%。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应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出借人。如逾期视为严重违约,除支付逾期利息外,借款人须另行向出借人按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以其自有财产和物业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见附表《抵押、担保物明细表》),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和履约监督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罗*账户转款50万元。被告罗*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和收到条。同日吴**作为借款人,罗*作为担保人仍通过中海浩天(北京)**阳分公司向雷*借款20万元,该笔借款仍转入罗*个人账户。当日被告罗*将原告所借的50万元以及雷*所借的20万元,共70万元以货款的名义转给了吴**。11月10日被告罗*将其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到期后,因被告罗*未归还上述借款,2015年5月30日被告罗*、罗**向原告熊*出具了《还款担保承诺书》。该《还款担保承诺书》约定:罗**(父亲)承诺自愿对借款人罗*(儿子)的以下借款作还款担保,如果罗*的以下借款于2015年6月6日之前不能还出借人20万元,则罗**承诺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陪同罗*将罗*个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住宅一套过户给出借人熊*;以及2015年6月15日之前不能对出借人熊*和出借人雷*还清所有欠款,则罗**承诺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陪同罗*将罗*个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住宅一套过户给出借人熊*。如果罗**和出借人罗*不积极配合出借人熊*对该住宅过户给出借人熊*,罗**承诺自愿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和所有收入代罗*对出借人熊*和出借人雷*进行还款(但只要过户时罗*积极配合,还款事宜与罗**无关;办理过户相关手续由出借人熊*负责协调解决,与罗**无关。)罗*的借款情况如下:1、罗*于2014年11月5日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详见罗*于2014年11月5日作为借款人所签的借款合同);2、罗*于2014年11月5日作为借款担保人向出借人雷*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详见罗*于2014年11月5日作为借款担保人所签的借款合同)。6月1日吴**通过银行向中海浩天(北京)**阳分公司转款1万元,6月6日罗*再次向该公司转款19万元,中海浩天(北京)**阳分公司于6月6日将吴**、罗*转入的20万元归还给了雷*。上述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罗*至今未归还,仅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5日。

另查明,被告罗*已于2015年10月31日向叙永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吴**诈骗,叙永县公安局已受案并与黄*被诈骗一案并案侦查。

审理中,原告因未提交律师代理费的票据,故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款合同》原件、抵押、担保物明细表、借据、收到条、银行转款凭据、《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款承诺、《还款担保承诺书》、发票、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中海浩天**司江阳分公司出具的收到条、网**行活期转账汇款交易信息、《房屋买卖协议》、中**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收费客户回单、吴**的承诺书、叙永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接(报)处警登记表、证人任**、龙**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与被告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罗*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原告请求按约定利率(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罗*对转入中海浩**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20万元应作为归还原告的借款进行抵扣问题。因罗*的还款承诺既包含了本案原告的借款50万元,也包含了另一个债权人雷静的借款20万元,被告罗*在转款凭据上并未明确归还哪笔借款。现中海浩**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将此款归还给了雷静并无不当,故被告要求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问题。本案被告罗*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系通过中海浩天(北京)**阳分公司所借,该款已实际转入被告罗*个人账户。被告罗*借得此款后如何处置该笔款项,属于被告罗*的个人行为,其与吴**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或是否被吴**所骗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故其要求移送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罗**对于《还款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系受胁迫所签订的辩解。被告罗**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有被胁迫的情形,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被告罗**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罗**在本案中的担保责任及其范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罗**自愿签订《还款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全部资产和所有收入为被告罗*的上述借款本息担保,因此,被告罗**对被告罗*的上述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阳民初字第4312号
  •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熊*,男,生于1974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 委托代理人李宗竹,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梁雨婷,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罗*,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罗**,男,生于1965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茜

  • 书记员喻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