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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3383号
  •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系成都市成华区。

  • 委托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 法定代表人杜*。

  • 委托代理人陈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周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欢

  •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