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系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
委托代理人陈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