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贵茹,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3层1301-1304号。
法定代表人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明
书记员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