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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四川天**有限公司、四川天**有限公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某甲、四某甲安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四某甲、四某甲安达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羊民初字第5822号
  •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

  • 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被告四某甲,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委托代理人曾祥坤,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 被告四某甲安达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世纪花园小区。

  • 负责人申*正。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袁丽雅

  • 书记员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