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某甲、四某甲安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四某甲、四某甲安达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某甲,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祥坤,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四某甲安达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世纪花园小区。
负责人申*正。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袁丽雅
书记员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