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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威远**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诚诉被告四川杰**限公司、曹*、第三人威远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予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民初字第1792号
  •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

  • 委托代理人唐晖,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四川杰**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喻*,经理。

  • 被告曹*,男,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

  • 委托代理人徐生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威远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毅

  • 书记员汪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