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诚诉被告四川杰**限公司、曹*、第三人威远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予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
委托代理人唐晖,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杰**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经理。
被告曹*,男,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
委托代理人徐生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远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毅
书记员汪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