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修贵诉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修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修贵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晏修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晏修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晏**,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水红
书记员明川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