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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修贵诉自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修贵诉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修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修贵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晏修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晏修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86号
  •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晏**,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 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

  • 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水红

  • 书记员明川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