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远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安、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贸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远县**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平安,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徐生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军力
审判员夏飞
审判员李小勇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