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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责任公司与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远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安、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贸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内民终字第323号
  • 法院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远县**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平安,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该公司法律顾问。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 委托代理人徐生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军力

  • 审判员夏飞

  • 审判员李小勇

  •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