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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王*与被告成都市**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王*与被告成都市**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周**、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新津民初字第1905号
  •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原告王*。

  • 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成都市新**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邓雪儿,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杜劲

  •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