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王*与被告成都市**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周**、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
原告王*。
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邓雪儿,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杜劲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