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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申请执行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922执166号
  •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杜*,男,生于1964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文松,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都中路286号。

  •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14-16号。

  •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华林

  • 书记员张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