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杨**与被告中国太平**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田**、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女,汉族。
原告杨**,男,汉族。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世兵,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琪。
委托代理人罗冰霜、岳胜,宜宾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志强
书记员李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