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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等与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杨**与被告中国太平**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田**、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长民初字第1025号
  •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女,汉族。

  • 原告杨**,男,汉族。

  •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世兵,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曾琪。

  • 委托代理人罗冰霜、岳胜,宜宾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邓志强

  • 书记员李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