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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有限公司与阿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茂名市**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汶川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阿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889443.07元(大写:捌拾捌万玖仟肆佰肆拾叁元零柒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阿坝**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四川省阿**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四川省阿**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3月8日指定我院审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川3221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3221执10号
  •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冯**,系该公司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廖运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阿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宇

  • 审判员李红

  • 审判员赵江

  • 书记员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