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雷**与被告乐山**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雷*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毛**、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雷**,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瑶,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铭,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雨杉
书记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