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毛**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雷**与被告乐山**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雷*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毛**、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中民初字第1314号
  •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原告:雷**,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瑶,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 法定代表人:彭**,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祝铭,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雨杉

  • 书记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