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来院,以被告已将办公地点迁至南开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退还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
委托代理人孙天补,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文化花园新典居2号楼三层,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北城街交口天康园公交站内。
法定代表人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池玉江
书记员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