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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天津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来院,以被告已将办公地点迁至南开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退还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民三初字第1330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

  • 委托代理人孙天补,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文化花园新典居2号楼三层,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北城街交口天康园公交站内。

  • 法定代表人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池玉江

  • 书记员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