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告阿丽亚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GERARDPERNI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菲,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甘露亭村。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卢立国
书记员涂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