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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告阿丽亚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民初2782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阿**聚氨酯技术(天**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畜牧研究所路。

  • 法定代表人GERARDPERNIN,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高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郭菲,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杭州**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甘露亭村。

  •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卢立国

  • 书记员涂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