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吴**、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5AB座。
负责人王**,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桂花,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
被告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晓棠
书记员张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