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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吴**、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吴**、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功民初字第4050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5AB座。

  • 负责人王**,行长。

  • 委托代理人金桂花,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吴**。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晓棠

  • 书记员张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