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马**与被告王*、天津津投**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709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23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马**,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冯玉山,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津投**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