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名**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名**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9961元,减半收取4980.5元,由天津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名**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10号,现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华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祝长虹,天津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辉
代理审判员王娟
代理审判员毛涵
书记员郭家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