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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任公司与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7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7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执字第763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637号。

  • 委托代理人尹哲勇,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洪**。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家全

  • 审判员李景长

  • 代理审判员王喆

  •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