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7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7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637号。
委托代理人尹哲勇,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家全
审判员李景长
代理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