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限公司与被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天津信**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信**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前园村1-2-306-309。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达
书记员吴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