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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陶**、紫金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陶**、紫金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黄**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13民初1830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

  • 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陶**。

  • 被告紫金财产**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701-703,706-708室。

  • 负责人吴**,经理。

  • 委托代理人哈强,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晓霞

  • 书记员任宏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