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陶**、紫金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黄**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
被告紫金财产**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701-703,706-708室。
负责人吴**,经理。
委托代理人哈强,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晓霞
书记员任宏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