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
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炳松,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宗阳
书记员霍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