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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7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13民初1568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

  • 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 法定代表人赵**,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朱炳松,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宗阳

  • 书记员霍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