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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齐**在案外人处开立的50000000000423139981账户的冻结。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解除冻结后,案外人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执异3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案外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

  • 法定代表人,谭**,职务:行长。

  • 委托代理人王斯,该行客户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吕家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开发区创富路3号。

  • 法定代表人叶至渠,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涛,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

  • 法定代表人齐念东,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钢

  • 审判员王天华

  • 代理审判员荆梦瑜

  •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