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齐**在案外人处开立的50000000000423139981账户的冻结。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解除冻结后,案外人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案外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谭**,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斯,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家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开发区创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至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
法定代表人齐念东,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钢
审判员王天华
代理审判员荆梦瑜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