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房振宝、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231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
委托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振宝,男。
被执行人黄**,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