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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民一初字第0878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

  • 委托代理人杜文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边*。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凯

  • 书记员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