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杜文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凯
书记员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