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赵*与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16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赵*,男,汉族,天津市塘沽区。
委托代理人宁高涛,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杨秀清(与被告杨思万系父子关系),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尤张堡村4区1排6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5102867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