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黄金慧,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培玲
书记员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