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涟水**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奎萍,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被告涟**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义兴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京路兴泽苑小区1幢12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吕丽萍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