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张**、涟水**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涟水**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民初846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张奎萍,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 被告涟**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义兴镇工业集中区。

  • 被告中华联合财**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京路兴泽苑小区1幢12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吕丽萍

  •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