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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天津**钢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案件描述

原告胡**与被告王**、天津**钢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3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执恢字第0332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通知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天津**床经营部业主),男,住天津市红桥区。

  • 委托代理人韩委志,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洋不锈钢加工厂,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 负责人王**,经理。

  •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天津市海洋不锈钢加工厂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