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胡**与被告王**、天津**钢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3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胡**(天津**床经营部业主),男,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韩委志,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洋不锈钢加工厂,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天津市海洋不锈钢加工厂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