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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宋**在本市红桥区云阳楼小区内,以600元的价格向涉案人员刘*贩卖白色粉末物品1小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涉案人员刘*处查获白色粉末物品1小袋,从被告人宋**处查获毒品白色粉末物品1小袋及毒资人民币600元。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涉案人员刘**查获的白色粉末物品1小袋,重0.88克;从被告人宋**处查获白色粉末物品1小袋,重0.45克,从上述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此次犯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情节,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2)涉案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宋**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宋**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2时许,在天津市红桥区云阳楼小区内,被告人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宋**处查获毒资人民币600元、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袋及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从购毒人员刘*处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购毒人员刘**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袋,重0.88克;从被告人宋**处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袋,重0.45克,以上毒品可疑物共重1.33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宋**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冰毒、氯胺酮、摇头丸、大麻毒品成分呈阴性。

案发后,涉案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刘**、毒品检验报告、没收违禁品收据、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宋**指认毒品可疑物照片、毒资照片、作案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案获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6刑初00005号
  •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宋**,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 辩护人汪**,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正刚

  •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