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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黄**、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黄**、凌**、冯**、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黄**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738号
  •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简称邮政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30号。

  • 负责人赵**,支行长。

  • 委托代理人李光诚,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

  • 被告凌**,农民。

  • 被告冯冠超,农民。

  • 被告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素丽

  • 审判员梁松

  • 人民陪审员刘廷荣

  • 书记员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