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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执字第24号
  •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许**。

  • 委托代理人李彬,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林**。

  • 被执行人郑**。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骆泽岸

  • 执行员黄剑波

  • 执行员张祯奇

  • 书记员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