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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张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洪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洪、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张**于2011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一直未归还,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7月被告在柳州成立广西**限公司,被告称为减少税收,让原告成为该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占比例20%。2014年7月份,该公司变更股东,同年8月5日,原告被无故辞退,原告的工资未能结清,且被告向原告所借的4000元借款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元;二、被告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4000元。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覃信洪现金4000元。原告称被告一直未归还其该笔借款。但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被告主张该5000元中的4000元是向原告归还的上述借款的借款本金,余下1000元是被告自愿支付的借款利息,除了该笔4000元的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信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215号
  •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覃**。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周兴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肖石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芷宇

  • 代书记员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