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提起上诉,因此,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上诉人以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没有为其办理《北海市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办理该专用证书,属于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活动的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81项和第82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对本案予以立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杨**。
委托代理人:姚龙代,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广娟,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庆强审判员万德荣审判员张意凤
书记员廖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