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西**事务所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仲裁字(2014)第97号裁决书,向北海**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6756元】,北海**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5年12月14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4日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对本案债务的处理: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在本案中欠申请执行人广西**事务所的代理费25500元,仲裁费1256元。申请执行人广西**事务所同意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人民币22000元,即了结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在本案中所欠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不再就本案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2、本案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承担。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已于2015年12月17日自动将本案执行款22000元汇入本院帐户,本院已于当日将该款全部退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事务所。本案执行费280元,已由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缴纳。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委员会作出的北仲裁字(2014)第97号裁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恢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廖**,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龙代,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
负责人:曾伟贞,小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梁福希
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贺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