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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黄**等与韦**、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黄**、卢**、卢**与被上诉人韦**、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武鸣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方**、黄**、卢**、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上诉人发出通知书,同意上诉人缓交上诉费,缓交期限至2015年12月11日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缓交上诉费期限届满前未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黄**、卢**、卢**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005号
  • 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女,壮族。

  •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女,壮族。

  •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男,壮族。

  •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女,壮族。

  •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金安,南宁市兴宁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纯彰,南宁市兴宁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男,壮族。

  • 委托代理人:杭祖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庞冬梅,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

  • 负责人:秦**,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罗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鸣县**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曹江海,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浩

  • 审判员肖燕青

  • 代理审判员邓振宇

  • 书记员骆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