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疆图***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图*舒**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兵三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图***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图*舒**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限公司喀什地区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喀什地区中级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图*舒**材有限公司财产2431664.65元。后喀**级法院直接执行该案担保人图*舒克**公司的财产。图*舒克**公司行使追偿权与图*舒**材有限公司在图*舒克市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本案中止执行。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两案被执行人均为图*舒**材有限公司,因图*舒克**公司对被执行人图*舒**材有限公司有抵押权,且被执行人图*舒**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主要财产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舒克市,因此本案由图*舒克市人民法院一并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新疆图***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图*舒**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图*舒克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新疆图***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吕**,总经理。
被执行人图*舒克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吕**,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立超
审判员孙海峰
代理审判员帕哈提·吾甫
书记员刘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