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叶*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甲与叶*乙调解和好,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叶*甲,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塔塔尔族,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乙,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娄文武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