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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与叶*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叶*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甲与叶*乙调解和好,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4301民初315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叶*甲,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塔塔尔族,住阿勒泰市。

  • 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叶*乙,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娄文武

  • 书记员张静